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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李虹蒨因保管不善,将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51385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于回民区钢铁路北沙梁小区9号楼5层5单元5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