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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马晓敏因保管不善,将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01113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于回民区钢铁路285号2号楼6层1单元1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马晓敏
权利人马晓敏因保管不善,将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01113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于回民区钢铁路285号2号楼6层1单元1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