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预防权属发生争议。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
(试行)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和平稳过渡,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依据不动产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权籍调查,查清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位置、面积、界址等信息,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技术依据。
二、工作职责
市辖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的权属调查,经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研究决定,由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牵头,从市国土资源征费大队、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测绘院抽调人员组成权籍调查小组(即:权籍调查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组织工作,调取、收集权属材料和对调查成果的审查,负责指导旗县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市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及林木权登记的权籍调查工作,具体由地籍股(即:权籍调查部门)组织。旗县不动产权调查工作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委托相关股室(即:权籍调查部门)组织。
调查机构由不动产权利人委托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量单位(即:调查机构),具体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三、调查的范围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权属无争议,界址和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应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主要采取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不再进行权籍调查指界工作,落宗入库后直接办理登记、核发证书。对权属材料缺失或无权属来源资料、界址和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外业权籍调查工作。对权属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权属纠纷调查程序进行调处,根据调处结果,完善权籍调查成果。
四、技术依据
(一)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三)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四)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五)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五、调查成果要求
(一)总体要求
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二)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1、宗地图成果要求
(1)数学基础:测量成果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11°,3°带成果。
(2)数据格式:宗地红线范围(JZD层)、自然幢的幢基底范围(ZRZ层)为dxf格式,全要素宗地图成果为dwg格式。
(3)数据要求:dxf格式的宗地红线范围(JZD层)、自然幢的幢基底范围(ZRZ层)必须是闭合的界线。dwg格式的宗地图,应严格遵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宗地图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2、房产分户图成果要求
(1)数据格式:房产分户图成果数据为dwg格式。
(2)数据要求:各调查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房产分户图,应严格遵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成果要求
(1)数据格式: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为Excel(2003以上版本)格式。
(2)数据要求:各调查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严格遵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模板和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必须为权利人或受委托指界人、本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委托指界的应提供指界委托书。
六、审查范围
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查的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
七、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权籍调查部门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在已备案的测绘单位名单中选定调查机构,同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材料、指界委托书。
(二)收集调取资料
根据委托申请,权籍调查部门会同调查机构应收集调取已有不动产资料成果,并查阅拟调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性信息。
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和数据存于其他不动产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部门,权籍调查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向房管、林业、农业、规划、档案等相关部门提出协助查询请求,从相关部门查询获取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数据成果。
(三)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工作由权籍调查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具体工作由调查机构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场勘察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与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清楚、界址清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再重新组织指界,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成果填写权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权籍调查表的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已经发生变化的,应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现场指界;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意见规定,可根据实际利用状况指界、确认。具体工作如下:
1、准备工作
权籍调查部门接到权籍调查委托申请书后,指派工作人员组织受委托的调查机构和相关权利人按约定时间现场进行指界、测绘。
2、现场指界
指界人需携带指界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按时到现场指界。
(1)调查人员应查验指界人的身份证明,组织双方现场指界,界址点、线按照双方指界为准。
(2)单方指界,由单方指界确定界址点、线。指界完成后将违约指界通知书及权籍调查表复印件邮寄到未指界方,如未指界方有异议要在15日内申请重新指界,并由异议方向调查机构支付重新指界费用。
(3)双方均未出席指界,由调查人员按照当地习俗及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址点、线。指界完成后将违约指界通知书及权籍调查表复印件邮寄到未指界方,如有异议要在15日内申请重新指界,并由异议方向调查机构支付重新指界费用。
(4)权属有争议的转入调处程序。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完善权属调查成果。
3、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调查机构负责填写权籍调查表和绘制宗地草图,权籍调查表内容填写处原则上不得空项。填写时需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中性笔,字迹工整、清晰、整洁。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全部责任;全表划改超过两处时,整个表作废。权籍调查表按宗地填写,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调查机构印章。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要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和方法进行绘制。
4、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精度指标,执行《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
5、成果审查
调查机构完成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后,权籍调查部门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测量成果数据进行审查。
引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再对不动产重新测量的,权属调查完成后,直接进行成果审查。
权籍调查数据成果审查合格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为单位出具电子和纸质测绘成果。权籍调查部门应将审查合格的成果提交给数据中心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如权籍调查部门在成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测绘情况的,调查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协助做好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工作。
6、成果归档
经最终检查合格后,调查机构应提交一份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或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意见规定文件,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材料)给权籍调查部门,由权籍调查部门转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并归档。
八、工作要求
调查范围内争取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大力支持,积极协调有关相邻单位和社区要指派专人协助调查人员的工作。调查范围内各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土地权属来源及相关材料,并到现场做好用地边界指认及配合测绘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如实调查,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 点击下载
2、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点击下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点击下载
4、指界通知书 点击下载
5、指界委托书 点击下载
6、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点击下载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点击下载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