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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9 11:20:33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便民利民和方便企业,经2016年12月22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月9日


附件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试行)

一、关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171条、《担保法》第2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可以开展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但要严格审查民间融资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双方约定利率应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鼓励民间融资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二、关于房改房转移登记的问题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交易完成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

三、划拨土地上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个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土地和建筑物落宗落幢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0号)第三项:对于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且需要即时办结的查封、抵押、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资料无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为满足便民利民的需要,可通过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同时,应尽快安排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善权籍信息。不允许作业单位未经落宗落幢将原房地产证虚拟落宗。

五、关于房地登记用途不一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土地用途以房屋登记用途为准。可以办理转移、抵押、查封、解封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愿意缴纳的,缴纳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不愿意缴纳的仍维持划拨方式登记。

六、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