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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幼儿园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登记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4 10:35:12

旗县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关于“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以及第18条关于“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意见,为支持呼和浩特市民办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激发社会办学机构的投资活力,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其利用拥有的不动产融资贷款,现对营利性私立学校、幼儿园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幼儿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凡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机关核准登记并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属于合法的非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幼儿园。

凡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机关核准登记未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只持有《营业执照》的,属于合法的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幼儿园。

二、利用不动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条件

   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幼儿园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融资是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

(五)持有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明白表示抵押财产为教育设施,并承诺自愿承担抵押风险的;

(六)抵押权人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

(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抵押当事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建立严格的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

   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疑难问题的,或者事项超出不动产登记业务职权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咨询或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的帮助;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决定集体会审的,分管领导应当报告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各业务部门应当分别提出书面意见和法律依据,会审会议结束后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各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再报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因故无法签字的,主管领导应当委托其他领导签字。会审会议纪要作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依据。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7-14

(联系人:宋美,联系电话: 3459383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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