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依法及时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至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主体
(一)不动产权利人;
(二)嘱托人: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嘱托文件原件1份;
(二)申请人或嘱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1份;
(四)不动产灭失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原件1份;
(五)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供:
1.房屋征收决定原件1份;
2.核对一致的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
3.由于历史原因而无法提供征收决定文件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征收证明;拆除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应先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房屋他项权利和法院限制措施未注销的,应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和解除查封手续后再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六)不动产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供:
1.放弃权利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
2.涉及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提交书面同意的证明原件1份;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四、办理注销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
(二)受理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指派工作人员履行实地查看程序,实地查看人员应在权利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地查看,确保注销房屋确实拆除灭失,拍照留存,对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申请注销的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实地查看表上签字确认。
(三)对房屋征收主体或实施部门嘱托注销的,在审核后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登记机构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将注销事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通知权利人或嘱托人,对嘱托人出具注销清单。
五、办结时限
注销登记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限。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注销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