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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4 13:25:18

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必要材料及其审核要求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法定登记程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实责任、强化监管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根据《关于整合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呼机编发〔2015〕21号)、《关于成立bet28365365的通知》(呼机编发〔2015〕19号)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在受委托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心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区别不同责任主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划分不动产登记单元

不动产登记以宗地为依托,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应严格划分宗地范围。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权籍调查程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宗地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权籍调查部门调查核定,确保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确定的编码。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补录工作

不动产登记最关键的就是把数据统一到数据库,将原多个部门的数据整合在一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原各个单位的数据不完善,数据分库存入,在补录数据时一定要在多个数据库中查询,在确保无误后方可补录。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证或遗失补证后利用原有证书重复办理业务,造成错误登记。

四、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为原则,依嘱托和职权登记为例外。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得出现应该填写内容的项目栏空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摁留指纹,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摁留指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摁留指纹,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五、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受理中的询问工作

根据《物权法》第12条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确保如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询问。询问内容按照《规范》规定。询问结果必须经被询问人签名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条件具备的留存签名过程照片。

六、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审核

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对受理环节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进行审核,同时审核申请材料、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登记原始资料和实地查看资料,尤其要对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核验。针对不同权利登记类型的要求,经审核不存在《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给予登记,真正达到“尽到合理审慎职责”的标准。并且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七、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

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书。

严格执行《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的规定抵押物,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尤其不得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作为抵押物,不论公办或民营的。

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已办理土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在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完成后,先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已办理土地、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之后该宗地内新增加的建筑物,该新增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先办理该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再办理抵押登记。

八、建立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集体会审制度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防范登记风险,化解登记矛盾,维护权利人权益,及时研究处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会审会由中心负责人主持,副主任和业务人员参加,形成会审书面意见,作为处理疑难问题的依据。

对情况复杂或重大事项,中心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局务会议研究,形成纪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九、规范不动产档案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对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移交的资料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完整统一。同时做好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