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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6 12:20:07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经研究,对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优化,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登记事项实行一审审核制

1、新建商品房分户登记审核;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登记审核;

3、换证和补证登记审核;

4、更址的变更登记审核;

5、同一权利人的不动产合并、分割的变更登记审核;

6、存量房、房改房转移登记审核,不包括继承和遗赠;

7、一般抵押权登记审核;

8、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审核。

二、规范收取不动产登记要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应将这些要素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变相增加老百姓的负担。

三、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明显位置公示。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层层把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8号)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管理。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月16日